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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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会同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了《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共17条。

(一)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更加突出了规划要求。《办法(修订)》明确了,“由区教育局牵头,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各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规定小规模小区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进行规划,并明确规定“将区教育局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

(三)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住建局、区教育局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明确了配建规模和标准。《办法(修订)》规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要在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交付给区教育局管理和使用。

(五)规定了配套园的办园性质。《办法(修订)》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六)规定了举办配套园的保障措施。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局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三、本《办法(修订)》适用于普陀区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解读人:翁舟梁  

联系方式:0580-3013545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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