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死亡起纠纷 调解春风化解润人心
发布日期:2021-03-1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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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普陀区司法局自开展“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活动以来,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持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清源”专项行动,聚焦企业和群众困难、问题和需求,开展精准服务、联动服务,因地制宜开展“流动巡回调解”组团式上门调解服务,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死亡的医患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6日下午2时12分,黄某某因“胸闷1月”入住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心肌梗死。2020年11月7日11时10分,黄某某进入DSA室,行心脏造影加介入术,术中12时55分,黄某某突发心脏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医患纠纷。

【调解过程】

事情发生后,家属方向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后,指派资深调解员到医院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案后第一时间向死者家属沟通,征求家属意见,是否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的具体原因。死者家属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再次明确告知各项权利义务,如未经尸检对今后维权等不利后果,家属表示接受。为了争取主动权,调解员先与死者家属方进行沟通,家属方认为右冠状动脉左主盖未见明显狭窄,前障支近段全闭,回旋毛糙,远端80%~90&狭窄,右冠状动脉,右冠近段99%狭窄,中段90%狭窄,根本没有手术之症,安放支架属违规操作,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院方则认为患者有明确的手术之症,医疗规范,用药合理,护理规范,不存在责任。

通过与双方单独接触,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2020年11月9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第一次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争议很大,无法进行调和,双方不欢而散。

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病历资料,认为患者黄某某心脏病是严重的,不能用一般的药,但医院对于高危病人进一步会诊风险认识不足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调解员还进一步咨询了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做到双方心中有数。虽然双方认可这一事实,就如何责任如何划定?赔偿金额等一直僵持不下。

鉴于死者家属方要处理后事,双方差距实在过大,调解员采取了冷处理的方式。调解员时常与患者家属方进行沟通联系,引导他们如果调解不成功可采取的正确维权途径。患者家属方对调解员负责的态度表示高度认可,愿意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2021年2月27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表示不做鉴定,继续接受调解。在随后的两次面对面调解中,双方的意见明显发生变化,不再针尖对麦芒,都作出了更大的让步。院方承认在过程中存在不足,沟通不到位,愿意给予一定赔偿,死者家属方也同意降低索赔数额,双方逐渐缓和。调解员指出,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标准下,只能进行10万元以下的调解。最终,经过调解员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顾虑,引导他们进行司法确认。考虑到死者家属方的实际情况,人民调解员和法官进行上门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某医院就黄某某死亡一事一次性赔偿其家属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上述款项以转账的方式于2021年3月2日前支付到相关账户。黄某某住院期间自费治疗费医院方承担并支付。

经过回访,当事人已经收到相关款项,医患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医疗纠纷,该类纠纷专业性比较强,科学、系统、严谨,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难以区分责任,调解员参照以往案件的判例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共识。本纠纷中,双方分歧较大,因此,调解员在调解前期减少面对面调解的次数,降低双方见面的频率,避免加深双方矛盾,故需要耐心在先,思考在后。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要引导双方多倾诉,从而留意每一个突破口的出现。调解员注意到患者内心的矛盾点,抓住了可能在不需做鉴定就能让院方做出让步的突破口,随后又从情、理、法三个方面适当切入,并灵活转换,逐渐扭转了患者思想方面的极端错误想法。在与院方沟通的过程中,没有急于求成,从患方的意见中寻找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且有意义的主要矛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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