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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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舟数管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和服务。楼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常规办公通信、会议室装修、系统日常运维和零星软硬件购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区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管理各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组织项目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牵头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区发改局负责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立项。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规划要求,突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并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应按目录编制规范及时编制公共数据目录,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和建设。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要求,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自主可控,明确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原则上一年一次集中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并按期将《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区大数据局,升级改造项目应另提交前期建设绩效情况。

年中对于个别特殊或紧急但未申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区大数据局后,参照一般项目到区大数据局办理申报手续,由区财政局安排预算追加或调整,由区大数据局追加区级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

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的项目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申报跨系统、跨部门多业务协同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尚未建成验收的,原则上不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核;应避免由潜在投标单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确保项目申报的公正性、合理性;未按期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

(二)不部署、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三)未明确需求、绩效目标不明确、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区大数据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从建设必要性、安全性、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区大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联合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核安排项目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并报区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全部通过后,由区大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全区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招标。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内未启动采购流程的,原建设项目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咨询费、监理费按一定比例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各业主单位的招标采购文件挂网公告前提交区大数据局审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应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预算下达、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项目审批表作为区财政局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若确需变更,须向区大数据局提交变更说明;发生重大变更的,区大数据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经通过后再予以实施,项目最终决算总额不能超过审定总额。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逾期、质量不达标、建设无法进行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大数据局报告,区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项目业主单位,区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大数据局对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全过程管理,一般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通报制度。区大数据局每年不定期对上年度信息化项目进行抽查,将存在建设进度慢、评建不一致等问题的项目进行通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建设并试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同步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对公共数据进行归集、整合并梳理出资源目录,方可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项目,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填写《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区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大数据局审核通过后,派员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为依据。验收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区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半年内,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情况,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以抽查方式对已建成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将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和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未批先建,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和验收应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普党政办〔2015〕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新建项目申报表

2.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续建项目申报表

3.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表

4.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5.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6.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表

附件:舟普政办〔2021〕7号.pdf

本文政策解读:《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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