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旺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4-26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浙江鑫旺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

2021年4月13日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8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因集污池管道堵塞导致废水从厂区污水井外溢至园区主道路(新晨路)。在外溢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废水流入新晨路雨水井,且该公司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执法人员在新晨路雨水井现场采集水样1瓶。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21)水字第04号]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5×103mg/L,氨氮浓度为10.5mg/L,总磷浓度为78mg/L,已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50mg/L、氨氮浓度25mg/L、总磷浓度1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处罚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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