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20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29元),经研究,决定调整2021年度普陀区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834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468元/人·月。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福利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834元/人·月,亲属或个人寄养的为1468元/人·月。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含低保、低边月基本生活费)为1468元/人·月。
(三)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除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028和881元/人·月。
(四)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734和294元/人·月。
(五)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94元/人·月。
其中上述困境儿童第(三)至(五)类保障对象若同时具有低保对象身份,其每月享受的低保金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之和不得超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上述补助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现予公布。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