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6 1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l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镇、街道、管委会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3事件分级

3.1 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3.2 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3.3 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3.4 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4预警监测

4.1 市场监测

4.2 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6应急程序

6.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程序

6.2 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应急支持工作程序

6.3 应急现场工作组工作职责

6.4 响应终止


7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7.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3 通信保障


8事后处置

8.1 应急评估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8.3 应急能力恢复

8.4 奖励和处罚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管理与更新

9.3 实施时间


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l 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区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区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镇、街道、管委会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l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员: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负责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负责对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4)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区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承担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区发改局:参与制定全区粮食产、销、调计划;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向区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建议和执行上级制定的干预措施。

(3)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4)区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5)区财政局:按照《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粮食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8)区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9)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10)区融媒体中心:按照《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11)区农发行: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市农发行普陀分行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经费预算及费用开支,提出对参与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街道、管委会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比照区指挥部的构成,成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3、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3.1 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 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较大范围或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 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市行政区划内两个以上县(区)或我区全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4 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区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在本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区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本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请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控。本预案启动后,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4、预警监测

4.1市场监测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粮食库存情况,做好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工作,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动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1.1市场价格监测

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零售网点作为粮食价格监测点,定期收集粮食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4.1.2市场动态分析

了解全区、全市和毗邻周边县市区粮食市场动态,关注全省和全国粮食市场动态。当粮食市场突发波动时,要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

4.1.3库存粮食分析

根据全区国有、民营粮食企业粮食库存和社会商品粮源分布情况以及库存粮食品种结构和社会粮食供需状况,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4.2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报至市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报告。

5.1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Ⅲ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向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1.1应急措施

当出现Ⅲ级、Ⅳ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积极利用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和社会粮食资源,按照市场运作机制,促进购销,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组织粮食采购,组织普陀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粮食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筹措粮源。

(2)必要时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库存和地方储备粮(原粮)加工,确保市场粮油供应。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和地方储备粮加工时,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如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供应确需上报支援的由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3)组织应急定点的粮食加工厂迅速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市场粮油供应。

(4)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搀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密切关注并分析粮食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正确掌握全区粮食分布情况。

(6)做好新闻报道,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分子。

5.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2.1 预案启动

出现Ⅰ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后,立即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并按照省、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向区政府请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区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应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5.2.2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除采取5.1.1应急措施外,在省、市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还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会同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指挥部。区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地方储备粮加工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上级支援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区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依法统一整合粮食资源,统一供应。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主要城镇、街道、管委会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在应急期间粮食实行凭证、定量、定点、限价供应的具体办法和供应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对农村缺粮救助对象由民政局按救助规程规定进行救助。

(6)镇、街道、管委会接到区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 I、 11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区指挥部办公室。

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6、应急程序

6.1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以下应急工作程序:

6.1.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立即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

6.1.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及时向区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通报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并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全区各镇保持联系,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稳定人心。

6.1.3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各地求援的报告,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6.2各镇政府应急支持工作程序:

6.2.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值班,安排专人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测,维持市场秩序。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6.2.3同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3应急现场工作组工作职责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6.3.1粮食供应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及时组织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精心组织粮源、粮食加工、粮食运输,确保供应需要。

6.3.2粮食市场监管组:由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每天对主要粮食供应网点进行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不乱。

6.3.3粮食质量监管组:由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市场粮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供应放心粮油。

6.3.4市场物价监管组:由区发改局负责,加强对本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或变相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粮价基本稳定。

6.3.5灾情调查组:当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险情及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民政局负责立即开展调查,确定受灾救济对象,并及时将所需粮食的地点、数量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给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6.3.6资金监管组:由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应急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6.4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7、应急保障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区级储备粮42400吨(含2100吨成品粮)规模确保落实到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况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要落实好2100吨储备成品粮的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落实承储费用。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每月要对承储企业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储备成品粮量、质相符和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2.1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点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建立与本区口粮供应相适应的应急粮食加工能力,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7.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区粮食专供网点中选择并认定了23家位于城镇、人口稠密区、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作为应急供应网点(具体见附件),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委托方签订了粮食应急供应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2.3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

我区地处海岛,所辖乡镇岛屿分散,粮食运输环节多,运况复杂,需动用多种运输工具,采用多种运输方式。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和布局,各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及交通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必要时由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安排。

7.3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应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8、事后处置

8.1应急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应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8.2应急经费和清算

8.2.1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8.2.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区农发行会同普陀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8.2.3对依法征用的社会粮食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

8.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区外采购粮食等措施,补充区级粮食储备、商品粮周转库存及应急成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4奖励和处罚

8.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4.2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1)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4)对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行为。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9.2本预案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粮食局备案。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9.3本粮食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登记表

附件:舟普政办〔2021〕18号.pdf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