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
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近年来,民办教育为推进我区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17〕311号)基础上,特起草《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 主要内容
(一)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1、对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生均办学经费补助;
2、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用办学场所进行租金补助;
3、对有教师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考录用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进行培养成本补助;
4、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园安保费用进行补助;
5、 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进行奖励;
6、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进行奖励;
7、对民办幼儿园办园等级提升进行奖励。
(三)明确了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获取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基本条件。
专项资金获取的基本条件: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且规范;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食堂财务账核算规范;人员配备达到相应要求;单位与聘用教职工均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保。
(四)明确了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1、对新居民子弟学校小学生、初中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办学经费补助。
2、对租用园舍和场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3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招考录用为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教师的,给予招考录用前所在学校和幼儿园培养成本补助。
4、给予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安保人员经费补助。
5、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举办者相应的奖励。
6、给予学科质量优良的新居民子弟学校奖励。
7、民办幼儿园参加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每提升一级,一次性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申报、审定程序和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申报补助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提交所需的材料, 区教育局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专项资金分配,区财政局进行审定、发文和下放资金。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项目单列安排,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内容。
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行财科;区教育局财基科,电话:0580-3015644。
政策原文:http://www.putuo.gov.cn/art/2021/4/8/art_1229296022_1636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