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珈林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5-10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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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浙江裕珈林食品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年4月26日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16日上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展茅街道鱿鱼市场五路1号的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预处理设施操作工苗德宝用潜水泵将废水收集池内污水通过私设的地上临时排污水管排入厂区西侧雨水井,该污水经厂区雨水总排放口排入展茅鱿鱼市场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大海,采样人员在该公司雨水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21)水字第024号]显示,该公司向海洋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0×103mg/L,氨氮浓度为86.4mg/L,总磷浓度为29.8mg/L,已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50mg/L、氨氮浓度25mg/L、总磷浓度1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
处罚依据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内容 |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
执行情况 | 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
决定作出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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