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就《普陀区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日,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王超
电话:3062933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
普陀区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是指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无偿划拨、捐赠、核销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第五条 发生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企业产权不得进行变动。
第二章 产权转让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有偿出让持有的股权、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产权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处置方案。产权变动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产权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集团本级股权转让及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上市等产权变动事项,直接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集团下属企业上述产权转让事项,须经集团本级初审同意,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集团本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转让及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直接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集团下属企业上述资产转让事项,须经集团本级初审同意,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集团本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集团董事会决议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集团下属企业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集团本级审批,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委托管理企业产权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委托管理企业股权转让及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上市等产权变动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委托管理企业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转让及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转让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委托管理企业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行审批或备案时,需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产权转让的书面报告;
(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书面决议;
(三)产权界定或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四)国有企业股权和重大资产转让事项需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股权转让的,在评估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涉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上市等资产评估及股权、债权债务转让评估项目,报区国资办核准;除前述核准事项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区属全资国有企业之间可以采用非公开转让;因特殊情况需在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须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产权公开转让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首次转让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资产无偿划拨、捐赠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无偿划拨,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十七条 区国资公司、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资产无偿划拨事项,由企业自行协商决定,报区国资办备案;调拨对象为国资公司、集团以外国有全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其他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拨事项,由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捐赠,是指国有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年累计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拨、捐赠进行审批或备案时,需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普陀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处置)申报(批复)书》或《普陀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处置)备案表》;
(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书面决议;
(三)产权归属及价值证明材料,如权属证书、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产核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国有资产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等原因对资产价值进行核销处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团本级股权、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资产及单笔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核销事项,直接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集团下属企业上述资产核销事项,经集团本级初审同意,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笔净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核销事项,由集团董事会决议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
委托管理企业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资产及单笔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核销事项,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提交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单笔净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核销事项,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核销进行审批或备案时,需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普陀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处置)申报(批复)书》或《普陀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处置)备案表》;
(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书面决议;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新增(减少)注册资金和转增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转增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审批时,需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请示报告;
(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书面决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全过程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及时规范。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产权变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内容。国有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将产权变动事项列为监督重点,积极查找风险点,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做好账务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对产权变动事项的决策环节、评估环节、交易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向区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各国有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部门对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营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属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监管(所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普陀区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舟普财国资[2006]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