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出具清舱及第三方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对“福昌”(油船)、“东茂8”(化工船)两船开展了动火作业。经调查,该公司分别于6月20日和11月19日请舟山市广源清舱有限公司对两船进行过清舱,测氧测爆由瑶丰公司自行检测完成,两船进厂前均未经第三方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记录,瑶丰公司分别于6月26日和11月27日对两船开展了动火作业,不符合《AQ7007-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7.2.2:“需明火作业修理船舶进厂前安全要求,应遵守以下规定:(a)油船应清除舱内油、气,危险化学品船应进行洗舱或气体置换,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决定对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