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舟山市普陀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普安委〔2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以及各级专题会议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及“雷霆”系列打击行动。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四个舟山”、展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普陀力量。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属地政府规范有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玻璃钢材质小快艇纳入区海上小型船艇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根据归属原则由各镇、街道、管委会或执法处置组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根据归属原则由各镇、街道、管委会或执法处置组落实看管措施。
3.对违规装卸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予以依法取缔;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消除作业条件,由各镇、街道、管委会落实管控措施。
(三)开展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
1.清理整顿1000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和甲板运输船,加大检验力度,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依法不予发(签)证。
2.清理整顿港口服务船舶,引导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港口服务企业退出市场。参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港口服务船舶,从严实施船舶检验,引导船舶所有人报废更新。
3.清理整顿过驳浮吊船舶,对违法违规浮吊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严格控制外地籍浮吊船舶转入舟山籍。
4.清理整顿海钓小快艇,对非法载客、违反规定航行等行为,依法扣押或留置。引导船舶所有人淘汰报废年代久、质量差的船舶,并逐步更新。
(四)开展水路货运领域“假光租”等市场行为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水路货运企业“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假光租”、“假自有”、“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船舶,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公司自有船舶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海事、港航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推入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体系;船舶所有人属地镇、街道、管委会要落实船舶停航管控措施,引导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
三、工作部署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
1.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法制保障组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联合通告发布。
3.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整治重点范围内的各类船舶、企业、临时装卸作业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排查摸底(表式见附件1)。
4.执法处置组负责核实整治重点范围内的各类船舶、临时装卸作业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并进行分类。
(二)打击整治阶段(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执法处置组组织开展常态化海陆联合执法巡查,依法查扣违法违规船舶,依法停业整顿装卸企业(点)。
2.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镇、街道、管委会建立辖区企业及船舶清单、临时装卸作业点清单和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清单等,建立并落实“码长制”、“点长制”、“滩长制”、“湾长制”等管理制度,责任包干到人,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管控措施。
2.各镇、街道、管委会建立船舶点验、日常巡查等制度,有关部门加大抽查督促力度。
3.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临时装卸作业点管理、船舶防台避风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我区海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执法处置组(海上安全综合执法指挥部)、法制保障组和社会稳定组,统一指挥协调打击整治、政策研究、信访维稳处置等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抽调精干人员实行专班运作,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打击整治任务。需市内跨区域联动的,报请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开展集中行动。
(二)细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强化合作,密切协同,细化工作举措,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综合协调组会同执法处置组牵头落实船舶扣押点和货物堆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人防技防措施,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船舶及货物。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至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做到工作动态信息每日报送,整治情况统计每周报送,重点工作情况随时报送。
(三)强化管控,加强源头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和临时装卸作业点,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的查验,严禁为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以及不明来源货物提供装卸服务,并及时上报船舶、货物信息,由海事部门进行源头追查。加大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具备作业条件区域的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良好氛围。要深入基层一线,上码头、登船头,向船东、船员、渔民传达行动精神及要求,并通过拉横幅、媒体、短信、微信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到行动中来。
(五)严格督导,严肃问责处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动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将派遣督查组到各成员单位等开展督导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并在区里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
本方案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普陀区临时装卸作业点排查表
2.普陀区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补给点排查表
3.普陀区备案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排查表
4.普陀区光租船舶、共有船舶和有市外所有权人的船舶清单
5.普陀区体系委托市外管理的船舶清单
6.普陀区船舶管理公司体系代管船舶清单
7.普陀区涉渔涉旅“三无”船舶清单
本文政策解读:《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