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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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区级定额补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做好项目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和下达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发改、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预算监督有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要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项目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专项债务的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依据预算编制要求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资金需求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估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名称、概算总额、上年末财务支出累计、预算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等;

(二)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计划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同时附经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有关资料;

(三)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管理费用年度支出计划;

(四)单位自筹资金计划和其他资金来源计划;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和购置设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后,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投资政策和发改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提出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申报、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和咨询评审等前期工作需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可用财力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所处阶段及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在下列限额内安排年度预算支出:

(一)前期经费按概算全额安排;

(二)工程预付款按项目概算30%安排;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款按年度完成投资的85%以内安排;

(四)工程竣工决算年度按批准概算的95%扣除(一)至(三)项后安排;

(五)工程决算次年按决算安排工程财务尾款。

第十六条  镇(街道)交通道路、医疗卫生、教育等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区级财政负担的,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分别由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按本办法予以报送,项目资金按镇(街道)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两级财政负担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经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并作为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逐步实行国库或财政直接支付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项目工程造价,需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投资限额控制,随时纠偏,确保项目投资实现,对项目管理费的支出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填制拨款申请单,同时提供建设合同、工程进度等相关文件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申拨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需及时核拨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用款的正常需求。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或停止拨款:

(一)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三)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四)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经核实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

(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八)其他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际与预算差距较大时,预算编制单位须对原批准的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并编制支出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引起造价增加的,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确定后,如因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支出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项目执行,专项使用。不同项目间的建设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须向财政部门报批。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并经审计机关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财政部门可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资金使用和综合效益分析,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报告,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工程项目监测程度,尽早发现项目实施的问题,以便提前采取措施,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报告作为考核的工作成果,是实施奖惩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的财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项目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项目情况,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项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舟普政办〔2013〕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普政办〔2021〕64号.pdf

本文政策解读:《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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