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
造价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6 15: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

造价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区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的项目。

区本级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公益性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下属舟山市普陀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审核的监督和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方案论证。

第五条  审核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可采用自审、组织或委托市场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后备案等方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审核。

第六条   审核中心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抽审复核,并对中介机构及其审价人员进行考核监督。

第七条  审核中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非法干涉。发改、审计、监察、住建、水利、交通、港航等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开展。

第八条  审核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程序:

(一)申报阶段。

1.工程造价审核实行全程电子化系统平台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普陀区造价审核管理平台(网址:http://pt.langgue.com)网上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文件。

2.审核中心网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具备审核条件的,审核中心应予以审核,并将结果通过管理平台和短信消息的方式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相关纸质文件等递交至审核中心,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阶段。

1.审核中应逐项落实审核内容和工作重点,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可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审核所需资料。

2.审核中心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造价审核,通过造价审核管理平台将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概、预算及变更3个工作日,结算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无异议的,审核中心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审核中心应进一步核实情况,确需修改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项目概算审核

第十条  审核中心认定的项目概算作为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的依据,同时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及追加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设备、信息化等项目,不在审核中心的项目概算审核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相符;

(二)概算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项目概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取;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或费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部门规定;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水利部门系统内有定额造价管理等机构负责概算审核的,可以暂由其进行审核,自行审核结论必须报审核中心备案,审核中心可对其结论进行抽审。

第十四条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审核确定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四章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中心认定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不在审核中心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一致,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二)工程预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单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

(四)无价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是否合理,其价格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五)对于按我区有关规定采取简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是否合理;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核认定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复概算的,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建设单位需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部门系统内有定额造价管理等机构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可以暂由其进行审核,自行审核结论必须报审核中心备案,审核中心可对其结论进行抽审。


第五章  工程变更审核

第二十条  审核中心认定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及调整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是否符合已签订的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

(三)是否存在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四)变更调整的综合单价组成是否完整、合理;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无信息价材料是否经市场询价;

(五)工程名称、变更理由、内容、图纸、数量(含工程量计算式)、质量、金额、计价方式等详细内容是否完整;

(六)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七)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引起造价增加的,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累计不超过合同价5%的,由建设单位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累计超过合同价5%(含),且不超过项目概算10%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超项目概算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确定;超项目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确定。

(三)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10%或者超过项目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00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不实行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心认定的工程结算作为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不在审核中心的工程结算审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二)工程竣工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的合规性、合理性;

(四)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五)工程量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税费计取是否正确;

(六)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现象;

(七)其他应审核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中应披露在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等方面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小额项目(送审金额小于60万元)采用“自行委托,报备稽核”的方式,即由建设单位从审核中心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中自行选择进行结算审核,审核中心予以备案,同时保留抽查稽核权限。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代建)、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审核结论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单位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中心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合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三)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采购供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活动中弄虚作假,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资金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概算建设的;

(五)建设资金被侵占、转移或挪用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七)违反《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

(八)其他有关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中心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一)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审核所需资料或回应有关事项,故意拖延审价时间,经审核中心催告未及时办理的;其他参建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审核所需资料或回应有关事项,故意拖延审核时间,经建设单位发函催告未及时办理的;

(二)建设单位对审核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未及时进行调整,对已经多付的工程价款未予以追回的;

(三)建设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审核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明知与审核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三)利用审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不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干预审价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泄露审核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利用上述秘密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我区原有相关规定、制度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试行办法》(普党政办〔2015〕71号)同时废止。


本文政策解读:《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