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生态墓区建设及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普陀区生态墓区建设及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推进全区生态墓区建设,现根据公墓管理法规和省、市有关生态墓区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生态墓区的定义。生态墓区是指为公民死亡后提供安葬而不影响植被、植物生长和自然景观的公共墓地(主要包括骨灰纪念堂、草坪葬和树葬)。
二、生态墓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生态墓区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不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的前提下,将骨灰按深埋、恢复植被、不留坟头的方式进行处理。骨灰纪念堂主体建设原则上应一次到位,建设样式必须经过科学设计,周围环境布置可分步实施。
三、生态墓区的设立。生态墓区原则上由各乡镇(街道)以联村、联片为单位设立,便于骨灰集中安放。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建成区的生态墓区由区民政局同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商议后设立。
四、生态墓区的选址。生态墓区的位置应选择在相对偏僻、自然坡度较小、适宜绿化的荒山瘠地上,以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设墓区。
五、生态墓区的用地规划。生态墓区的用地面积根据各村按6.6‰人口年死亡率计算出的20-30年内死亡人口总数确定。建设面积应先小后大,逐步扩展。
六、生态墓区的审批。生态墓区建设规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应依法向土地、规划、环保、农林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生态墓区的类型。生态墓区的类型主要包括骨灰纪念堂、草坪葬和树葬。草坪葬:根据墓区的整体布局有次序建造深埋墓穴,并在墓区铺种草坪,间隔栽种常青树木。树葬:深埋墓穴在树的四周,但墓穴中心与树根中心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可采取“自然式”(保持原有的山形地貌,在原生树木旁安放骨灰),也可采取“开发式”(对墓区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后,在人工栽种的常青树木旁安放骨灰)。墓区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人工栽种的树木应以常青树为主,树间距为2至4米,行列规划应根据地势因地制宜。草坪葬和树葬墓区表层除墓碑外,不得有砖、水泥、花岗岩等“白化”现象存在。骨灰纪念堂周围也要按规定进行绿化。
八、生态墓区的安葬方式。
(一)撒洒式。将骨灰直接(或用红布等包裹)撒洒(放)在深埋墓穴内。
(二)直接安放式。将骨灰盒直接放在深埋墓穴内,被安放的骨灰盒顶端与地面表层的距离不得小于0.50米。
(三)预制框深埋式。将骨灰盒放入深埋墓穴中的预制框内(预制框一般长约0.8米,宽约0.35米,高约0.35米),预制框顶端与地面表层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
(四)骨灰纪念堂。骨灰纪念堂以安放骨灰盒为主,可以建适当数量的牌位。
九、生态墓区的墓碑(牌)类型。
(一)卧碑式。墓碑应选用花岗岩(大理石)石质,平放地面或随坡度放置。墓碑尺寸不得超过0.35×0.25米,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5°。
(二)铭牌式。用铜牌或其他不易生锈的金属铭牌,悬挂在树上。铭牌尺寸不得超过0.20×0.15米。
(三)艺术造型式。墓碑采用天然毛石或其他艺术造型的碑石。碑石整体尺寸不得超过0.2平方米。
十、生态墓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墓区内应留有一定面积的悼念、停车场所。可在墓区或骨灰纪念堂周围进行艺术化布置,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匹配。严禁在墓地(安放骨灰的房间内)焚烧各种香、烛、纸等用品。
十一、生态墓区的管理。生态墓区应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墓地收费和维护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