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 办公室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14年8月20日
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效削减渔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扎实推进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及《关于印发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普党政办〔2014〕11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指行政村一级的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农户接入、污水管网敷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三个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区域范围内的渔农村地区。
第二章 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质量优先、科学实用、群众受益、长效运行”的原则,典型示范,以奖促治,循序推进;坚持无害化、优美化和长效化的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建设、谁维护,分级管理、村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市政纳管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方式进行,渔农村分散式处理方式鼓励采用微(无)动力生态湿地处理技术。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主体工程应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选定建设地址与模式,尽可能选用荒地、洼地和河塘边就近集中式设置,少占良田,缩短排污管道,一般在整个农居点最低的地方。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截污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管网必须实现全封闭。
第六条 普陀区渔农村不同环境功能区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执行标准见表1。
表1 不同环境功能区的污水排放参照标准
类型 | 生态功能分区 | 环境功能类别 | 排放标准 |
Ⅰ | 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 | 禁止准入区 | 一级A标准 |
Ⅱ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
Ⅲ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限制准入区 | 一级B标准 |
Ⅳ |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 重点准入区 | 二级标准 |
Ⅴ |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优化准入区 | 三级标准 |
根据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排放浓度参照标准,见表2。
表2 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参照浓度(日均值)(mg/L)
序号 | 基本控制 项目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A标准 | B标准 | ||||
禁止准入区 | 限制准入区 | 重点准入区 | 优化准入区 | ||
1 | 化学需氧量(COD) | 50 | 60 | 100 | 120① |
2 | 生化需氧量(BOD5) | 10 | 20 | 30 | 60① |
3 | 悬浮物(SS) | 10 | 20 | 30 | 50 |
4 | 总氮(以N计) | 15 | 20 | —— | —— |
5 | 氨氮(以N计)② | 5(8) | 8(15) | 25(30) | —— |
6 | 总磷(以P计) | 0.5 | 1 | 3 | 5 |
7 | PH | 6-9 |
注:①下列情况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 纳管要求:渔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目前雨、污合流的,有条件的污水管要重新单独埋设。
村民(居民)家庭卫生间污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等生活污水应全部主动接入污水管网,纳入污水管网的农户数必须达到行政村户数的80%以上。户内接管工程由农户自行负责,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新建农居点必须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与农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八条 管材的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过程中,管道施工严格按照《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执行,管材选择执行GB/T1006.3--1996标准,管网铺设以地埋为主,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 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污办)作为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策研究、计划制定、检查督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项目资金,保障资金落实、拨付及绩效评价。
区住建局负责工程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农村延伸扩面。
区农林水利围垦局负责河道清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水质监测及监管,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渔农村卫生改厕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决用地指标,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普陀供电分局负责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用电保障。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纳入农用电范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各项目村是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主体,做好村民宣传发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 工程建设招投标
第十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相关的管材、窨井盖、一体式化粪池、终端处理设备等,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公有资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规定,开展统一招投标及采购相关工作。货物采购工作采用规模化捆绑式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通过预选几家供货商的办法,控制材料质量与价格。
各镇(街道)要按照《关于印发普陀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党政办 [2014]136号)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原则上应是市政公用设计丙级及以上、或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资质,以及拥有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或者具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并有过类似工程成功的设计经验,熟悉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能够为项目提供详细的前期调研和后期及时技术服务的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或采购;并据此进行工程验收。设计要求详见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参照要求》。
所有污水处理终端设施的池体主体结构,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一体式玻璃钢等密封性较强的结构形式,不得采用砖砌、石砌等结构。农户化粪池以分户、连户形式按国家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一体式玻璃钢化粪池。
湿地植物要求采用根系发达的品种,多品种搭配,兼顾冬季处理效果。
采用生态湿地技术处理后的尾水应尽可能采用农田林地循环回用、生态沟渠或模拟天然湿地的方式进一步处理,避免直接排入现有水体。
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及生态沟渠、模拟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其外观应兼具景观要求。湿地及沟渠边坡应采用堆土、垒石等自然生态形式,池体顶部及边缘应尽量模拟自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场地植物类型、搭配及水体应考虑景观功能。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土建工程完成后的净化设施安装、接菌由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按规范化建设安装,并指导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市政以上三级资质并具有良好信誉,工程不得进行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实施,真正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前,必须校测施工现场标高,严禁不经测量或目测就盲目开挖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所有施工质量需由质量监管人员签字确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接受业主、工程监理的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负责,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施工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原则上要确保11月底之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12月份进入区工程验收阶段。为确保工程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必须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确保无障碍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监理制。通过专业监理、村质量监督小组、渔农户自行监督、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业主方要在确定施工承包单位的同时,落实专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并要针对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配足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接受业主、工程监理的管理。项目实施村要选择1-2名责任心强,比较熟悉相关业务的村民担任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全程监督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质保证书,业主、监理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材料品牌质量验收;施工时,监理单位要落实专人会同业主在现场巡查,核对实际施工断面的管材管径与材质选择是否符合对应的技术要求,防止错位;检查其规格、数量和外观质量,同时做好相关质量检测。加强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在隐蔽工程覆土前,监理单位要会同业主单位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拍照留档,必要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意见。接户工程完成后,要经户主签名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要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对相关渔农户提出的意见建议,施工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会同业主方和监理方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及项目村和监理单位是质量监管主体,区农林水利围垦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和相关设计单位必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及项目村必须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严格按照施工单位预检,业主单位按初检和最终验收的程序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镇(街道)要进行工程自查初验,组织部分村民代表、施工单位,对管网铺设、污水收集排放、治污效果等工程质量进行群众评议,出具自查意见。对自查初验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方应书面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方应会同设计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初验或整改后合格的治污设施,业主单位要及时向区治污办书面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区治污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验收过程中重点检查生活污水管网和污水池建设质量,如果在验收时没有生活污水进入,不予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需要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出具验收意见。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要对治污设施进行试运行,待运行稳定后,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对治污效果进行检测,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进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排放水质不达标的,设计方会同施工方要查找原因,并作进一步整改、调试,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方可移交给村运行管理。
第九章 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村要建立健全每个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台账(包括项目设计文件、调试期的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接管整套治污设施的产权,并负责做好治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包商需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3个月的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村民委员会指派专人参与试运行工作,并由承包商负责其进行业务培训,保证其能掌握相关技术,以便在试运行结束后能投入正常的运行维护工作。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保修期,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各项目村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公布污水处理设施的纳管户数、污水处理量、处理工艺、出水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建设时间等。
第十章 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 项目村应当建立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级专管员制度。专管员的职责是检查、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必须连续、清晰地做好运行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用电量、出水质量状况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要重点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第十一章 运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运行维护责任,确保工程设计功能和运行效益的发挥。
第二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重点抽查污水纳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出现没有污水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项目村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每年要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通畅、生化池有无堵塞、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