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18-1241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普党政办〔2018〕16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
生活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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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

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


为妥善解决我区部分由偏远小岛迁居到普陀城区的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普党政办〔2015〕1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因工作就业、看病求医、子女入学陪读等原因,户籍在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实际居住在普陀城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的26个城市社区)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在普陀城区实际居住生活满3年以上。

2.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者,离婚的需满2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万元(含),家庭总财产低于15万元(含)。

4.申请人和配偶以及其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包括大桥连通岛屿)内无住房,有住房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应小于16平方米(含)。申请人和配偶如原有住房已转让的(含出售、赠予、析产等),截止申请之日起需满3年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6.申请人除同时符合上述5项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申请:

(1)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2)申请家庭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一、二级)、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4)对社会有特殊贡献或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

三、申请时须提供材料

1.《舟山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偏远小岛困难家庭)》(一式二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复印件二份);

4.渔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应提供低保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包括大桥连通岛屿)内有私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租住他人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租住所在地社区审核意见(复印件二份);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7、其它按申请条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进行公示。

2.审核。偏远小岛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初审后,将申请材料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分送区民政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3.公示和告知。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普陀建设网、普陀房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4.核发配租资格证。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区房管局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

五、保障方式及配租房源

1.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配租资格的居住在普陀城区的小岛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原则上应根据待保障家庭数量和房源供应情况通过入围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未入围的实行轮候制。

2.区房管部门应每年提供10套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该类保障家庭的配租房源。

六、其他

1.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管部门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⑴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⑶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附属用房)转让、转借、转租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

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⑸保障家庭已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保障家庭未按照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局可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从2018年起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也可根据保障家庭数量和房源供应情况作调整),申请时间另定。

4.本规定经普陀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试行。

5.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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