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普陀区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 办公室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14年7月4日
普陀区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道长效管理,改善水环境,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防洪排涝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区域内的河道。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河道水域及河岸以外5至7米区域,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界桩和警示牌。
第三条 确定河道管理目标和任务。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水清、岸绿、流畅、景美”的河道保洁目标进行长效管理,要明确职责,完善体制,加强管理。
第四条 河道是抗御自然灾害、蓄水排涝、引水灌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保护河道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河道内和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不准在河坡上堆放物料;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标的工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擅自围垦水面、填塞河道及随意改道;涉及项目建设的,必须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全区河道实行河道分级管理。各相关部门、镇(街道)社区(村)按照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普陀区河长制实施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范围内河道监管和长效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对区域内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区域内河道保洁管理实施方案、河道保洁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落实专职保洁管理人员,按照河道的性质建立养护和巡查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河道的保洁和养护;落实社区(村)对所属河道长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处置涉水违法事件。
社区(村)是河道分级管理的主体,根据镇(街道)对河道保洁管理的职责要求,落实相关河道保洁工作措施,负责对保洁员工作任务的布置。
第六条 各级河长在总河长的领导下要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要全面了解河道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河道长效管理以及保洁工作进行指导,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区级河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到责任河道了解河道长效管理情况,指导、督查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工作的开展。督促该河道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长效管理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河道长效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镇(街道)级河长要经常性了解河道长效管理情况,要对该责任河道的保洁方案和措施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河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及时现场处理,督促村级河长落实河道保洁和管理工作。
村级河长要做好河道长效管理的日常工作,督促河道保洁员做好河道保洁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涉水违法事件要及时向镇(街道)级河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河道警长要积极协助河长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对河道保洁工作中违法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第七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河道保洁工作,每条河道要足额落实专职保洁人员,按照“定人员、定河段、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定报酬”的要求,签订保洁合同。
河道保洁员负责责任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要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垃圾和水生植物;及时阻止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污水排放等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河长及有关部门;定期汇报保洁管理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学习和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更好地开展保洁工作。
第八条 河道保洁员工资性费用及保洁船只、打捞工具等设备由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负责;区级以奖代补资金经考核后分批下达给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河道长效管理经费要求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建立河道保洁员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和河道保洁员考核办法,落实考核制度。
第十条 各镇(街道)、相关单位要按照“一河一策”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档案及台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围垦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