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海上事故救援补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 办公室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14年6月13日
舟山市普陀区海上事故救援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海上事故救援行动对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发正能量,充分调动社会及政府救援力量积极参与海上事故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上”包括海上和港口;所称“社会救援力量”是指政府救援力量外,参加海上救援行动的单位(船艇)和个人;所称的“海上事故救援”,是指我区救援力量参与政府组织或自发组织的海上事故而开展的各项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条 补助奖励对象
(一)参加海上事故救援行动的救援力量;
(二)救援行动中见义勇为的社会救援力量(事故当事方单位或当事方个人除外);
(三)长期坚持参加海上事故救援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救援力量;
(四)成功防止或挽救事故险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救援力量;
(五)其他应当给予补助奖励的对象。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事故救援补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二)参与救助、适当补助;
(三)以救援成效大小定奖励额度。
第五条 补助奖励标准
根据救援力量在救援过程中实际经济损失或作出贡献的由政府给予补助奖励:
(一)对成功防止或挽救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单位奖励3000-30000元;
(二)对在海上事故救援、抢险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奖励1000-10000元;
(三)对年度海上事故救援工作先进单位奖励5000-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5000元;
(四)对参加海上事故救援行动的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救援支出和救援效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资金补助由组织现场海上事故救援行动的救援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上事故救援补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牵头召集财政、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事和港航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确认,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二)先进奖励由各主管部门在全年救援行动中成绩突出的救援单位和个人中推荐,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牵头召集财政、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事和港航等部门联合评审确认,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补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上事故救援补助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海上事故救援补助奖励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姓名) | ||||
注册所在地(户籍)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申请金额 | |||
所属部门 | 渔业 ○ 海事 ○ 其它 ○ | |||
申请理由 (先进 事迹) | ||||
部门联合审查意见 |
同意奖励补助 (大写), ¥ 。 (牵头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
同意奖励补助 (大写), ¥ 。 (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