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办[2013]43号)文件精神,促进各职能部门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个转企”目标任务,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明确“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各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打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调控指导,努力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确保“个转企”目标计划全面落实。到2015年底,争取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500户(其中六横70户)。
二、重点培育对象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按以下标准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培育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推进其成功转型为企业。
(一)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建账建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优先考虑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一是具有我区特色的、产业集聚度较高的从事水产加工业、配件生产加工业、旅游服务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如展茅鱿鱼市场内从事水产精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普陀干水产品市场和各工业园区内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沈家门夜排档从事餐饮的个体经营户;二是经营面积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贸流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如浦西建材市场内上规模的商贸经营户。
(二)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指从事餐饮、娱乐、住宿、足浴等服务业,具有一定规模,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且具备电脑收款系统或较为完善的收付款结算单据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认定为“个转企”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1.上年度末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2.个体经营者为转型企业的投资者之一,且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本数);3.转型企业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属于同一行业的。
四、优惠政策
(一)财政奖励。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从“个转企”当年起三年内,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其当年实缴税款区财政实得超过基数一万元上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有限责任公司奖励1万元,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奖励2千元。
3.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落实“个转企”工作,根据转型成功户数,给予“个转企”企业所在地在乡镇(街道)每户1000元标准的财政奖励。
(二)税费优惠。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6.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7.“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8.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汇率,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社保扶持。
1.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2.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金融支持。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五)准入便捷。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予以保留;转型期间允许原个体工商户暂不注销,保留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直接办理有关前置许可事项变更登记。
2.相关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六)其他支持。
1.放宽对“个转企”企业的年检要求。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间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以外,3年内年检时可免予实质性审查、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2.“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3.会计事务所对“个转企”企业验资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减半收取。
五、工作落实
区属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好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措施、人员、经费到位;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积极提供便利,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工商部门要负责协调、汇总“个转企”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向已完成“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相关部门凭该证明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支持;“个转企”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落实支持“个转企”的相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