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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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绩效,推进科技经费阳光监管,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普陀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和完善区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38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9〕24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普陀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并会同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区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做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明确科技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科学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持范围、对象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科技中介服务、区级科技政策兑现、上级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等,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科技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区依法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请专项资金时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按规定向科技、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配合报送工作。

支持项目类型

政策兑现资金。政策兑现资金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9〕24号)等区级科技政策文件中明确的政策内容和标准,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投入结构、项目类型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原则上分一次性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1.一次性补助。对公益性研发类项目,可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

2.事后补助。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可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在项目完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

管理费:指由区科技局为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遴选、论证,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开展科技活动宣传、科技进步考核等发生的费用。

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经费:指引进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

科技创新条件建设经费: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普陀海洋高科技创业中心、普陀大健康产业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载体的条件建设和相关工作经费。

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经费:指全区科技担保、科技贷款、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保险等体系建设经费。

专利工作经费:指授权专利补助、发明专利产业化、专利示范体系建设等费用。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指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的要求,对我区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的经费配套。

科技中介服务经费:指委托相关专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建账辅导等费用。

补助标准

对区级科技项目实行分类补助办法,具体类别和补助标准如下: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工业类科技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20%,渔农业类科技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30%,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区级公益类项目: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经费安排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

专项资金补助优先考虑重点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对管理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经费、科技创新条件建设经费、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经费、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科技中介服务费根据财力与可能由区财政、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核后予以下达。

对政策兑现资金、专利工作经费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9〕24号)等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相关镇(街道、管委会)、区属相关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区域(行业)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科技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具体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实地审查、立项决策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

区科技部门根据政策兑现情况和科技立项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区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区科技部门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科技部门根据拟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提交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

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调整范围控制在10%以内,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被补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结束后,由区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益类项目在项目结束后,由本单位的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上科技经费使用发票复印件。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规定报区科技局批准。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机制,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 3 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则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舟普财行〔2014〕11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1/9/7/art_1229296024_1639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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