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普陀区司法局现将起草的《普陀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月14日-2月13日。
如对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来信来电。联系电话:3067136。电子邮箱:78229254@qq.com。联系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区司法局811。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2年1月14日
普陀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实施,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指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经区司法局推荐,由村(社区)组织聘请,为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及辖区内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未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独立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聘期一般为一年,届满可续聘或另行聘请。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开展“法律体检”,协助制作、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基层组织、村(居)民和辖区内市场主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三)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重大矛盾纠纷等调解处置;
(四)为基层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五)年度村(社区)法律顾问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承担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遵循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服务制度。法律顾问应于每“双月十日”(双月是指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遇法定节假日提前或延后)主动到顾问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每年不少于6次。因特殊原因不能于当日服务的,须凭相关依据向村(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请假,并于1周内补齐现场服务。未请假或超过1周时间去服务的,不计入“双月十日”现场法律服务次数。
(二)工作登记制度。法律顾问应通过“律师镖局”软件对服务情况进行登记,完整填写《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现场服务另需进行系统定位签到和上传服务照片。未签到或未填报工作日志的,不计入现场服务次数。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在服务中遇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区司法局报告:
1.涉及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
2.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
3.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4.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5.涉及影响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信息统计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承担信息、民意收集上报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顾问应结合服务日志按时做好服务情况统计,并报送执业法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筹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承担本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督促与指导职责,并对法律顾问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卷宗,将每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整理归档。法律顾问服务卷宗材料包括: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二)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指派或者调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文件材料;
(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记录,包括签到汇总表和工作日志汇总表;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凭证(有偿担任镇、街道等法律顾问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六)法律服务机构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材料等;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各直属司法所(蚂蚁岛、登步岛、白沙岛管委会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应确定专门的联络员,做好与法律服务机构、村(社区)、区司法局业务科室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
(二)在法律顾问到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集中服务活动时,做好组织、后勤和台账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三)协助村(社区)做好法律顾问身份、服务内容、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
第八条 村(社区)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村(社区)组织的重大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其履行顾问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坐堂服务的,由村(社区)负责提前通知村(居)民;
(二)村(社区)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村(居)民等公示法律顾问身份、工作职责、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村(社区)应当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社区)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四)村(社区)对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并告知法律顾问建议采纳情况。
第九条 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托舟山“智慧律管”系统和“律师镖局”软件进行。区司法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时间为当年11月,考核采取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村(社区)初评、司法所复评、区司法局核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业绩评价为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年度考核中的公益服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较好履行工作职责,认真遵循定期服务、工作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统计制度的,评定为“合格”等次;法律顾问基本完成法律服务任务,但未认真遵循以上各项工作制度,法律服务成效不明显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符合“合格”等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突出,典型事迹被区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二)积极撰写有关论文、信息、典型案例等,被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采用或推广的;
(三)积极参与村(社区)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法律服务活动,或在“双月十日”服务之外,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现场法律服务,成效明显的;
(四)受到基层组织、市场主体、人民群众来电、来信表扬的。
区司法局应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法律顾问进行表彰表扬。
法律顾问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辖区村(社区)总数的5%;确需增加法律顾问优秀名额的,区司法局可酌情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村(社区)基层组织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法律顾问在为受聘村(社区)基层组织办理日常法律事务过程中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在参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未及时上报顾问村(社区)发生的重要事项,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基层组织、市场主体、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七)开展“双月十日”现场法律服务少于3次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顾问村(社区)所在辖区司法局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考核申报表;
(三)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现场服务签到和工作日志汇总表(系统下载)等;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考核材料由区司法局按照“一村(社区)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标准为城市社区法律顾问5000元/社区/年,渔农村法律顾问5000元/村/年。经费发放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省、市、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由区司法局根据各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进行差额发放。
对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全部补助经费;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标准扣发全部补助经费,并书面抄告行业协会、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担任顾问的村(社区),且三年内不得安排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应加强对各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的抽查和定期通报。对怠于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遵循工作制度以及“不合格”等次列举的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补助经费。
参与 “双月十日”现场法律服务少于6次的,每次扣发200元补助经费,并由执业法律服务机构督促其补齐服务;被举报态度不认真、工作敷衍的,经核查属实后,每次扣发200元补助经费,并由法律顾问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舟山市普陀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普司字〔2019〕5号)、《舟山市普陀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普司字〔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