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六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打造招投标领域最优营商环境。根据《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招组〔2021〕3号)文件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舟新六管委办〔2020〕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舟六招组办〔2020〕7号)等文件进行整合,现对六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和平台
六横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分为三类。
(一)法定招标项目。纳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为法定必招项目。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必招项目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六横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必招项目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招标。
(二)法定外招标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招组〔2021〕3号)非必招项目范围,未列入法律法规必须招标范畴且进入市、区、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为法定外招标项目,包括:
1.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2.六横镇人民政府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招标。
3.六横镇人民政府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六横镇招投标平台招标。
(三)非招标项目。项目金额在法定外招标项目额度之下的项目为非招标项目,包括:
1.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2.六横镇人民政府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3.六横镇人民政府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方式和审批
(一)法定招标项目及法定外招标项目经审批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后,再进行审批。具体的适用情形和相应流程见《其他交易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附件2)。
(二)非招标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其中:
1.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经备案以公开征集承包商的方式自行选取承包商实施(公开征集承包商流程详见附件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备案后由各单位结合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备案。
2.六横镇人民政府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经备案以公开征集承包商的方式自行选取承包商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备案后由各单位结合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备案。
3.六横镇人民政府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原则上以公开征集承包商的方式自行选取承包商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合《六横镇村(社)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细则》相关制度执行,经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实施,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备案。
三、源头管理
(一)招标内容审批。
进平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含项目概算表)和项目方案信息等资料以供审批。
1.明确招标内容审批(核准)。由发改、经信、水利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立项部门审批、核准,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依法明确。招标项目应提供立项文件,法定招标项目确因项目特殊无法取得相关立项文件的,须提供立项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和管委会出具的相关依据作为项目事实依据;法定外招标项目确因项目特殊无法取得相关立项文件的,须签署《工程建设零星项目招投标准入审批表》(附件4)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建设单位为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六横镇人民政府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准入审批;建设单位为六横镇人民政府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六横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准入审批。《工程建设零星项目招投标准入审批表》须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严格方案信息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平台)招标时,招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方案并填写《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信息表》(附件5)。招标方案中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范围、工程概算,拟划分标段名称及对应金额,已完成交易的各标段招标时间及招标方式。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备案、审批中,发现项目实施范围、交易方式等内容与项目批文、项目方案不一致,或存在漏项,或存在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等情形,应及时指导招标人改正。若项目备案、审批时,招标人已存在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标段)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等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既定事实,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并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3.严格执行政策法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组织招标,不得将依规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严禁项目未办理招投标备案、审批手续而先行发包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不足三家,依据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由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
(1)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经备案、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2)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专项工程,未纳入且违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3)不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并以标段金额低于招标规定标准为由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4)因故意漏项或人为调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使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规定标准,且在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后,又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调整项目预算,使工程结算价高于招标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小额项目备案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文件执行一项目一审批。无立项文件的非招标项目应提供项目实施依据和《六横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信息表》(附件6),详列项目组成、金额及交易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进行审批、备案。
(三)工程预算核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控制价(含下浮率区间)须经财政局审核确定。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六横镇人民政府非招标项目施工单项合同10万元(含)以上的须以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的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10万元以下的须提供简易预算清单,最终以结算清单和验收资料为准。六横镇人民政府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非招标项目按主管部门制定的《六横镇村(社)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规范自行确定工程控制价(含下浮区间)并提交价格相关说明。
(四)建立重点项目会商制度。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金额较高、项目情况特殊、技术复杂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内容存在争议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召集相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招标重点内容进行会商讨论。各会商单位应就讨论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建设单位应对会商内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据会商内容书面报告对项目进行招标审核、备案。
四、标后监督
(一)严格资金支付管理。满足审批、备案条件的项目,各单位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才能支付相关款项。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含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六横镇人民政府未经审批、备案项目的资金支付须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镇属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审批、备案项目的资金支付须经六横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二)明确标后增资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引起造价增加的,按财政部门《六横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浙舟新六管委办〔2018〕149号)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三)强化标后联动管理。各单位应以履约监管、日常监管和综合督查等形式强化标后监管责任的落实。
1.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事宜的监管,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
2.日常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标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
3.综合督查:各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适时组建督查组,联合参与项目标后综合督查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主体责任是指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含国有)、渔农村(集体)资金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交易活动的实施单位(以六横镇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项目实际实施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监管责任是指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能划分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监督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如有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情节轻重处理,相关责任部门必要时报纪检监察、公安部门:
1.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或擅自改变交易方式发包施工的;
2.项目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实施的;
3.招标项目不按规定进场交易,肢解分包或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4.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的或违规签订补充合同的;
5.对工程变更不按规范申报核准的或将可独立招标项目作为增资项目规避招标的;
6.招投标法律法规、六横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并按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措施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涉及廉政廉洁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日常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与招投标专项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依据。
六、本意见由六横管委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六横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办法及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