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9)[2021]0004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1年度普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1、普陀区桃花镇21-01号地块(桃花镇自来水净水能力提升工程),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位于桃花镇茅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为山林地,西侧为山林地,南侧为自来水厂,北侧为山林地。
2、普陀区东港街道20-10号地块(南岙增压泵房建设工程),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位于东港街道南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为山林地,西侧为厂房,南侧为山林地,北侧为厂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桃花镇茅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42公顷,全部为耕地<旱地> 。
2、东港街道南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68公顷,全部为耕地<旱地>。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补偿。
五、该项目不存在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分别组织普陀区桃花镇人民政府、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9)[2021]0004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增减挂一土地征收公告.pdf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80-3017850 监督电话:0580-3055964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