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7日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联系人:丁卓锴 联系电话:18205803948 电子邮箱:921986398@qq.com 通讯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169号2号楼14楼1403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养老机构:
为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准确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4〕47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及范围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机构接收1名本区户
籍(朱家尖、普陀山户籍和原勾山街道归列至千岛街道的居民除外)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并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按1个月为1人次计算,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算,具体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200元/人次,半失能老人100元/人次。
根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等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纳入半失能老年人补助范畴,重度失能纳入失能老年人补助范畴。老人能力等级应与机构实际护理收费标准相对应,以收费凭证为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补贴条件
(一)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区民政局完成养老机构备案。
(二)正常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满一年,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建有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包括入住协议、失能时间、失能状况等。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一)健全定期报告制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告上月在院失能、半失能老人情况,包括老人的能力评估报告、基本信息采集表等(详见附件),并及时录入“浙里康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逾期未报则视为放弃当月补贴。
(二)健全核查制度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对申请运营补贴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追究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机构三年内申报运营补贴资格。
原通知自新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基本信息采集表.xls
附件2:舟山市普陀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情况汇总表.xls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