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2-139025 公开日期 2022-10-11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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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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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一、 起草背景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近年来,民办教育为推进我区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5月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教育部联合召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推进会,对开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动员;省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建发主持召开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部署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平稳有序推进我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21〕86号)基础上,特起草《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及对办学规范、社会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补助奖励,优先用于扶持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购买学位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生均办学经费补助、办学场所租金补助、教师培养成本补助、校园安保费用补助、举办者奖励、学科教师奖励和办园等级提升奖励等。

(三)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基本条件。

专项资金获取的基本条件: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且规范;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食堂财务账核算规范;人员配备达到相应要求;单位与聘用教职工均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保。

(四)明确了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1、对政府购买学位的新居民子弟学校小学生、初中生按实际情况实行购买学位补助。

2、对政府购买学位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按公办中小学标准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3、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办学经费补助。

4、对租用园舍和场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5、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招考录用为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教师的,给予招考录用前所在学校和幼儿园培养成本补助。

6、给予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安保人员经费补助。

7、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举办者相应的奖励。

8、给予学科质量优良的新居民子弟学校奖励。

9、民办幼儿园参加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每提升一级,一次性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申报、审定程序和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申报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交所需的材料, 区教育局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专项资金分配,区财政局进行审定、发文和下放资金。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项目单列安排,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内容。

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行财科:0580-3062881;区教育局财基科,电话:0580-3015644。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putuo.gov.cn/art/2022/10/11/art_1229296022_1646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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