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舟山市普陀新鲁鱼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
法定代表人:唐育民
住所:沈家门街道蚂蚁岛外小山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蚂蚁岛外小山的你公司厂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鱼粉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采样人员在你公司生产废水入海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5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22)水字第037号》显示,你公司入海排放口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5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L的规定,涉嫌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系2022年5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该证据系2022年5月16日由你公司和余学飞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育民、现场负责人余学飞身份信息的事实;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该证据系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所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情况等事实;
4. 现场照片证据4张共4页,该证据系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所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鱼粉生产情况、入海排污口采样情况等事实;
5.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该证据系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所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鱼粉生产车间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入海排放口位置、水质采样位置等事实;
6.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该证据系你公司2022年5月16日授权委托人余学飞在我局接受调查时所制作,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生产废水处理及排放情况等事实;
7. 检测报告《普环检(2022)水字第037号》1份共3页,该证据系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5月12日出具,证明2022年4月26日在你公司采集的水样的检测结果;
8. 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采样人员干亮亮、周嵩奇具有水质采样资格;
9. 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干亮亮、郭宪民的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5月16日
附件:责改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