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区政府于2021年5月发布的《普陀区加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舟普政办〔2021〕29号)第十一条中关于:“凡年内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低于奖励(补助)额的,按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奖励(补助)额(提供产业服务为主的平台或机构不受此条件限制)。”内容,自实行以来并无奖补项目涉及。
经研究并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22年10月28日起暂停执行第十一条上述内容规定。
特此通知。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数字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