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指引的通知》(浙农田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办法和程序,经区级审查和验收、市农业农村部门核验、省农业农村部门数据审核,2022年普陀区有9个粮食生产功能区通过验收认定,认定面积6000亩,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通过验收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所在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管理保护人的责任,同时落实责任农技员开展技术指导,配备专门人员对路、渠、泵站等进行管护。对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照占用补划审核程序,落实“先补后占”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确保占补平衡。要充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先进性,发挥稳粮增效和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22年普陀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名单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