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准确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提高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创办积极性,增强老人的幸福指数,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文件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及范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机构接收1名本区户籍(朱家尖、普陀山户籍和原勾山街道归列至千岛街道的居民除外)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并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按1个月为1人次计算,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算,具体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200元/人次,半失能老人100元/人次。
根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等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纳入半失能老年人补助范畴,重度失能纳入失能老年人补助范畴。老人能力等级应与机构实际护理收费标准相对应,以收费凭证为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补贴条件
(一)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区民政局完成养老机构备案。
(二)正常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满一年,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建有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包括入住协议、失能时间、失能状况等。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一)健全定期报告制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告上月在院失能、半失能老人情况,包括老人的能力评估报告、基本信息采集表等(详见附件),并及时录入“浙里康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逾期未报则视为放弃当月补贴。
(二)健全核查制度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对申请运营补贴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追究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机构三年内申报运营补贴资格。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解读人:丁卓锴。联系电话:0580-302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