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环(普)责改〔2022〕18号
发布日期:2022-12-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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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舟山市长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C

法定代表人:杨力

住所:东港街道新驰路28号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对舟山市长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9月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汽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废汽车配件露天堆放在维修车间北侧空地上,堆放面积约8平方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涉嫌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杨力和现场负责人林苗的身份;

2. 2022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3. 2022年9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共4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4. 2022年9月2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制作,证明你公司位置和堆放废汽车配件位置等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共2页,证明罗芳、徐宝舟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6. 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9月30日

附件:责改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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