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490144203/2022-147968 公开日期 2022-12-15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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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仍面临掣肘 亟须建立规范对策
发布日期:2022-12-1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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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增殖放流是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通过增殖放流,增加资源改善生物种群结构,同时维护生物多样性。近年来,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迅速发展,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不断提高,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待关注建立相关行业规范。

一是增殖放流管力度不够。前社会放生监管力度不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动报备意识缺乏导致随意放生现象屡有发生,放生活动的程序、苗种来源及检疫安全评估等方面均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而极不规范。长江、珠江等江河水域曾多次捕到外来物种,同时随意放生造成水生动物死亡污染水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此外,增殖放流水域的有效保护及管理不足。在进行增殖放流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无专门机构对放流苗种进行管理造成由于工程建设、水域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天然水体渔业能退化、水域生态环境恶化以及人为捕捞对放流苗种构成威助,最终影响放流效果。目前,我各地渔业执法队伍已建立并逐步完善,但部分地区仍因渔政执法手段、执法能力、执法力度相对薄弱致使在些放流水域违法捕捞情况发生,造成放流苗种过早被利用,增殖放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是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薄弱。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缺乏有效保障,增殖流苗种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极少数增殖放流缺乏公正公示和有效监督,苗种数量或规格不符或未经检验检疫;二是部分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监管,放流品种非原生种,有经人工选育的新品种、杂交种或引进种,某些品种无法保证放流原种或其子一代,部分品种存在跨水系放流情况。2014年之前,农业农村部对经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门槛要求不高,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只要求具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等基本条件。此外,苗种供应体系不健全,与增殖放流工作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目前我国增殖放流苗种繁育供应基地建设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采用单招标制等多种原因,供苗体系建设缺乏政策扶持和长远规划,难以保障苗种供应能力和苗种质量。据调查,我国省级以上原良种场供苗能力仅能达到供应中央财政项目增殖放流数量一半左右,还有一半来源于市级原良种场和其他生产单位。

三是提出相应建议。增殖放流不但要恢复所放流物种的种群数量,还必须保证所放流水域的生态系统不受到破坏、物种自然种质遗传特征不受到干扰,因此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建议:一是强化增殖放流监管力度,既要对所有的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管,也要对增殖放流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二是抓好增殖放流配套管理,与渔业相关管理措施并举,加强放流水域保护和管理,建立配套区域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大力加强水产原良种体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增殖苗种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增殖放流供苗基地创建机制。如果条件具备,可以根据增殖放流规模和布局要求,在供苗单位中筛选创建区域性增殖放流中心,其主要任务是供应增殖放流需要,在优先满足增殖放流需要后可进行市场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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