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78298477X/2022-146242 公开日期 2022-11-28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16”窒息一般事故案
发布日期:2022-12-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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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事故发生前,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德公司)三名员工在公司精制车间内作业。14时40分左右,员工戴某某身着雨衣从2号精制罐观察孔(打开状态)探身罐内检修设备时,失去重心掉落至罐体底部。在场员工先后拨打急救、救援电话。公司法人蔡某某赶到现场组织在场人员进行救援未果,后经消防救援人员救出戴某某送往普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普罗的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对存在中毒或窒息风险的危险场所认识不到位,导致工人违规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存在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及时掌握当天现场工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导致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落实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公司未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导致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进入危险区域;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未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未能及时救出受害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政府事故报告批复意见(舟普政函〔2022〕41号),认定浙江普罗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以上问题对“5•16”窒息一般事故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普罗的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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