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达 2”散货轮“2·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案
发布日期: 2022-12-07  09: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2022 2 8日傍晚,舟山市欣龙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公司)作业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在带班人李某某的派遣下到“越达 2”散货轮 3 号舱进行喷砂除锈作业。王、张二人分别站在 35 号高空作业车作业平台的左右两边(面向车头),由张某某操作高空作业车(操作间隙也要从事喷砂除锈作业),王某某一直进行喷砂除锈作业。张、王二人完成了 3 号舱舱口围一圈的喷砂作业后,便开始对舱口围下方的反顶进行喷砂除锈。作业至午夜时张某某操作高空作业车作业平台向上提升,不慎受到作业平台护栏和舱室反顶挤压后昏迷,身体歪斜靠在作业平台右侧护栏,一旁进行喷砂作业的王某某感受到撞击后身体坐了下来,未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张某某送至普陀区第二人民医院。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经调查,欣龙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针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特点制定相应的排查治理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未能对作业人员风帽视线、作业平台保险杠等问题进行专门排查检查,导致张某某等作业人员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喷砂作业时视线不良、作业平台保险杠未安装使用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政府事故报告批复意见(舟普政函〔2022〕8号),认定舟山市欣龙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以上问题对“2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欣龙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