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鑫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王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调查,该单位未对王某某等5名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该公司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就上岗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该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建立铲车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氧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证明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对王某某等5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对该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情况,对该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况,对该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八万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