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东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未有效用防火墙隔开,无2021年12月8日后氨制冷系统运转、压力、温度等记录。我局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普)应急责改〔2021〕172号)。
经调查,该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截至2021年12月20日,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超过三年,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未对液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西侧上方处于连通状态,未用防火墙隔开;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未记录当班生产及机器运转、液位、压力、温度等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