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2-133860 公开日期 2022-03-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医保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7  16: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我区出台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办〔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实施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婴幼儿健康发展,明确提出切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幼有所育”问题,要求针对生育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也将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健康浙江、健康舟山考核的重要内容,去年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因此,出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三孩生育政策,促进“幼有所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个部门《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参考社区建设、学前教育、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部分兄弟省市区的同类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将全文分为“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五大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健全,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安全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

(四)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和市《实施意见》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围绕重点要加强的工作,细化提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五项任务:

一是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指导。重点倡导婴幼儿养育以家庭为主,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建立科学育儿指导网络,成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和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是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主要是建立家庭服务模式、社区服务模式、社会兴办服务模式、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单位自建服务模式等多元化服务模式体系。

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重点是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着重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

(五)落实保障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的支持,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区财政给予收托补助和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按每班2万元给予补助。收托补助对收费标准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机构,以实际收托数为基础,每人每月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每人每月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0%补助,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的每人每月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8%补助。支持社会办托幼一体机构,民办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和补助标准参照社会办托育机构。支持家庭婴幼儿入托,一对夫妻生育的二孩、三孩入托费,按缴费基数给予减免补助,二孩入托减免部分最高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30%,三孩入托减免部分最高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全额。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王亚芬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科长

联系电话:0580-3802825

2022年2月22日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