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6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580-3011126,联系人:赵先生。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2年5月27日
舟山市普陀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夯实我区城市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基础,依据《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办法(试行)》《舟山市普陀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规范招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由组织、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成立舟山市普陀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录办)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招录工作的牵头、联系和协调,以及招录工作的组织实施。镇(街道)对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负责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二章 招录范围
第四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从舟山市户籍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经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可面向其他地区招录。
第五条 除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网格员外,对《舟山市普陀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其他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镇(街道)提出,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经办理聘用手续后,在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七条 社区网格员的招录,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网格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细则招录范围。
第三章 招录条件
第八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三)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五)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
(六)一般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或有相关基层群众工作经历 5 年以上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有大学生村官经历人员,经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年龄、学历要求可视情适当放宽。
第四章 招录程序
第十条 镇(街道)每年年初根据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后,由区招录办汇总审核,制定年度招录计划。
第十一条 招录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区招录办根据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共同审核后,在各自网站以及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报名材料。区招录办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材料审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参照村(社区)组织换届人选资格相关要求,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对面试入围人员进行资格联审。
(三)考试考察,入职体检。材料审查后,由区招录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考试,具体考务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由区招录办会同区委组织部以及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的组织人事机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具体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由区招录办牵头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组织体检,体检标准采用行政事业单位体检标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落实。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录用公示,确定人员。区招录办根据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格检查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区招录办开具联系单通知镇(街道)办理录用手续。
(五)签订合同,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应与公开录用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应包含服务年限条款,原则上工作 3 年(含入职培训试用期)内不得提前离职,确需提前离职的,须经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区民政局及区委组织部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镇(街道)在民政部门的村(社区)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录用人员信息的录入登记。
第五章 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公开招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应按招录计划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岗位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跨社区随意调配。如确需调配的,由镇(街道)提出,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并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任期内被聘用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严格控制跨社区调配。如确需调配的,由镇(街道)提出,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跨社区调整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或离职手续,解除原聘用合同,并在新社区依法进行“两委”成员的补选。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员职位没有出缺的,不予补选。依法进行补选后当选的,应按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方可在新的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未当选的,非经公开招录不得纳入城市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但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
第十四条 经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允许调配的对象,因聘(录)用合同的调整,不影响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一年内不得连续跨社区调整。人员调配到位后,应根据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做好录入登记。区民政局定期开展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的复核复审。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人员,不予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待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招录工作,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应聘人员、招录单位和招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程序,具体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镇(街道)等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招录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暂缓其招录工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招录工作要求的或擅自招录的;
(二)人员录用后,拒不接收的或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经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同意,随意调配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的;
(四)应依法组织补选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补选的或违规组织补选的;
(五)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未及时录入登记的;
(六)对已聘(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未按照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落实待遇保障的;
(七)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统一招录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招录所需的场地费及考务费等费用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