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水〔2022〕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海塘安澜工程(乡镇海塘)—登步岛东升海塘配套闸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通知
普陀区登步岛管委会:
为提高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实效,强化参建各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及《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水利部办监督〔2019〕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及施工总进度安排,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海塘安澜工程(乡镇海塘)-登步岛东升海塘配套闸站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参建单位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做好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好质量与安全责任。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舟山市普陀区水利局
2022年1月11日
舟山市普陀区海塘安澜工程(乡镇海塘)-登步岛东升海塘配套闸站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
一、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监督组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要内容及关键节点等情况结合本监督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抽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内容。
二、监督期限
监督期限为工程建设阶段,即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
三、监督组织
按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组,负责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监督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陈继聪 舟山市普陀区水利局
组员 高龙马斯 舟山市普陀区水利局
组员 胡建跃 舟山市普陀区水利局
组员 柳 彬 舟山市普陀区水利局
四、检查计划
主体工程施工高峰期宜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具体结合工程实际进展安排;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安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表1。
表1: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序号 | 监督内容 | 监督方式 | 监督要求 | 时间阶段 |
1 | 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 抽查 | 各参建单位资质及配备的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体系健全并得到落实 | 开工初期 |
2 | 项目法人需完成上报确认、核备、批准等的主要工作 | |||
2.1 | 工程项目划分 | 确认 |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位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我局确认 | |
2.2 | 规范未列出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 核备 |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报我局核备 | |
2.3 | 重要临时工程(围堰等)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 核备 |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确定,报我局核备 | |
2.4 |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 | 批准 |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编制,报我局批准 | 开工初期 |
3 |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 抽查 | 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 |
4 | 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规章、规范及各参建单位制订制度的执行情况 | 抽查 | 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识别并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检查 | 施工期 |
5 |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 | |||
5.1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措施)编制 | 抽查 | 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 | |
5.2 | 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 抽查 | 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复验和进场报验,监理单位开展见证取样及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开展委托检测。各参建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结论必须进行复核,避免使用不合格材料 | |
5.3 | 砼(砂浆)试块质量数理统计分析 | 抽查 | 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统计分析 | |
5.4 | 工程实体质量及其相关资料 | 抽查 | 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按规范要求开展三检制、检验与评定及相关实体检测 | 施工期 |
5.5 | 工程建设质量台账 | 抽查 | 按水利部质量考核要求制备工程建设质量台账 | |
6 | 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行为 | |||
6.1 | 专项施工方案编报、批准、实施及验收,安全措施费使用等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2 |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监控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3 |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治理 | 抽查 | 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水安监〔2017〕344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 |
6.4 | 特种设备与特种人员管理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5 | 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6 | 作业行为、现场安全防护等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7 | 应急预案的人员、物质准备及应急演练的组织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8 |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闭环 | 抽查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
6.9 | 工程安全生产台账 | 抽查 | 按SL721-2015附录B、C、D要求制备安全台账 | |
7 | 监督检测 | 抽样 | 我局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视情况实施) | 施工期 |
8 | 工程建设各阶段验收工作检查 | |||
8.1 |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 抽查 | 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 |
8.2 |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联合签证情况 | 抽查、核备 | 由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我局核备 |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完工 |
8.3 |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情况 | 抽查、核备 | 项目法人须按规范要求组织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及时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我局核备 | 分部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 |
8.4 |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 核备 | 项目法人按规范要求组建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我局核备 |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 |
8.5 |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情况 | 抽查相关工程质量资料,列席验收会议、核备质量结论 | 项目法人按规范要求组织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及时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我局核备。验收前按规范要求提前通知 | |
8.6 | 阶段验收 | 抽查相关工程质量资料,提交质量评价意见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阶段验收 |
8.7 | 工程竣工验收 | 抽查相关工程质量资料、列席竣工验收自查、核备工程项目等级、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参加竣工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9 | 质量事故、缺陷 | 参与调查,质量缺陷备案 | 按有关规定进行 |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之后 |
10 | 重要的技术质量会议 | 参加 | 事先通知 | 施工期 |
五、有关要求
1.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严格执行规范规程要求的工作程序,及时、详实记录原始数据反映过程管理情况,并按月填写《工程质量、安全体系检查表》(开工初期)和《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为检查表》(工程建设全过程)。每月底由项目法人汇总备查。
2.各参建单位须按照水利行业相关文件、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备质量技术和安全管理台账资料。技术质量资料台账应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水利行业相关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台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的要求建立。
3.项目法人须在每月月底前编制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月度小结。小结可参照“浙水质监〔2017〕77号”文的要求编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进行增减,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简要。监督检查中,项目法人应就工程进展、质量控制、安全措施、存在问题及对上次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落实情况等作全面报告。
4.监督检查时,监督组将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反馈,项目法人须在限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行文上报监督组。如责任单位不予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