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普陀区海岛血透病人租住公有住房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07月26日前将书面材料反馈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联系人:袁芳,联系电话:0580-3056538,电子邮箱:450019298@qq.com。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关于普陀区海岛血透病人租住公有住房的
试行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我区因病需在普陀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海岛困难家庭的实际租房需求,推出部分公有住房予以照顾性租住。试行意见具体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海岛(指大桥未连通)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当推举患重大(或特殊)疾病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满 30 周岁)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为未满30周岁未婚者的,则其父母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患重大(或特殊)疾病,有普陀医院血液透析史,透析频次达到每周2次及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 万元(含)
3、申请家庭总财产低于15 万元(含),申请家庭非住宅房产以及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小干岛、金塘,下同)外的房产经评估后价值归入家庭财产,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产除外。
4、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内无住房,原有住房已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等),截至申请之日已满 3 年以上(含)。主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有住房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应小于 18 平方米(含)。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6、申请家庭在公共信用平台近 5 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申请材料
1、《普陀区租住公有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承诺书(一式二份);
4、卫健部门病情确认单(一式二份);
5、主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内有私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租住他人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二份);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7、其它按申请条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进行公示。
(二)审核。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初审后,将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材料分送区民政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婚姻状况、经济收入及财产情况等进行审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结果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公示后予以租住公有住房。
五、房源信息
提供租住的公有住房主要位于城北瑞欣家园14幢,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六、申请受理地点、时间
申请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
申请受理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常态化申请。
七、其他
1、申请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保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主申请人的病情及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继续租住;未按规定参加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2、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住资格的申请对象,责令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之前房租。具有以上情形的申请家庭,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3、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保中心可与申请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房源: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房源居住的。
(3)将所承租的房源(包括附属用房)转让、 转借、转租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5)申请家庭已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6)违反公有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申请家庭未按照规定退回承租房源的,区住建局可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本意见经普陀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试行。
5、本意见自 2022 年?月 ?日起实施,试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