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舟山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近年来,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合法性审核、清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契合上位法的新要求、新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今年区政府启动了《舟山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组织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有那些?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浙发改体发改[2020]95号)、《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2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有那些?
《办法》分总则、制定、备案、清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法律效力和管理衔接工作机制(第五条、第六条)。
(二)第二章“制定”,共十六条。主要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公布等程序作了专章表述。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第七条、第八条)、立项程序及要求(第九条)。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与市场经营主体密切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规定应当充分征求有代表性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第十条)。对涉及专业性较强或者涉及社会稳定、重大利益调整等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召开听证会(第十一条)。除特定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反馈(第十二条)。对涉及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向合法性审查机构说明情况,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明示法律风险并提交制定机关研究讨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限(第十五条),集体审议程序、签发主体(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第十八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示方式和施行日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十一条),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的执行程序(第二十二条)。
(三)第三章“备案”,共六条。主要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明确了备案主体和时限,备案审查内容、违法文件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异议审查制度(第二十七条),并对异议审查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的衔接问题作了规定(第二十八条)。
(四)第四章“清理”,共四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采取常规清理和专项清理的方式(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同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制度(第三十二条)。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两条。明确违反本《办法》需受法律追究的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第六章“附则”,共四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第三十五条)。《办法》规定当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司法所和内设机构中选择确定(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施行日期(第三十八条)。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2年9月1日,由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法制监督事务科 林芷伊 联系电话:3010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