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前期行政规范性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9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法制监督事务科,联系电话:0580-3010792。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0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经研究,并经区政府同意,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普陀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普政办〔2012〕26 号)。
二、废止《舟山市普陀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普党政办〔2017〕23号)。
三、废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发〔2019〕11号)。
四、对《关于印发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的通知》(普党政办〔2014〕194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部分第(一)点中“对规模较大、牵涉面较广、有市场、有品牌的龙头企业和行业特色优势企业,要采取‘一企一策’措施加以帮扶处置,量身定制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效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修改为“对规模较大、牵涉面较广、有市场、有品牌的龙头企业和行业特色优势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帮扶处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效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将第三部分第(三)点中“对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的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对涉及重点产业调整,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兼并重组,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修改为“对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大小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 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