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预执〔2020〕7号)有关规定,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普陀区支行研究制定了《普陀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共七章38条,分别从总则、银行账户的设置、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开户银行的选择、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附则详细进行了规定。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普陀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普陀区支行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电话:0580-3062950;人民银行普陀区支行,电话0580-3011716。
原文标题:关于印发《普陀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putuo.gov.cn/art/2022/9/15/art_1229296022_1646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