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50J/2022-142248 公开日期 2022-09-21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统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21  16: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统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普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以下简称调查队)。住所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商务中心三号楼东5层。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为政府决策及社会需求调查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组织实施渔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搜集、整理渔农村有关统计信息;开展对渔农村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析研究;组织实施住户调查和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其他抽样调查以及社情民意调查。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中心。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社调队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社调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一)提出社调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调队队长、副队长等;

(三)审查社调队章程草案;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的义务:

(一)支持社调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队,制止或排除侵害或妨碍社调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社调队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社调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调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社调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二)践行社调队宗旨,维护社调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社调队实行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党组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调队股级干部。

第十五条 社调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干部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社调队工会等群团组织纳入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统一管理,在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社调队参公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社调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社调队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由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统一管理社调队全部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调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社调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社调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社调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调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条

(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形成后,内部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社调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社调队需终止的,经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舟山市普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