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推动落实“浙里新市民”应用在我区落地,区委政法委会同我局拟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新市民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发改局。
联系人:缪女士,联系电话:0580-3310367;
电子邮箱:290176144@qq.com;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新市民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新市民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普陀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凡在普陀全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新市民,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新市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量化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持有《居住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第四条 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以惠及大众、突出重点为原则,以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为价值导向,由省级共性指标100分、市级共性指标150分、区级共性指标50分、减分指标组成,总分300分。
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5项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包含就业(紧缺岗位)、居住条件、奖项荣誉、科技创新、投资纳税、社会公益等6项指标项;区级共性指标包含自有住房、公积金、人才引进、特殊身份、慈善捐赠、社会治理等6项指标;减分指标包括违规失信、违法犯罪等2项指标;总量化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最低分值为0分,即总量化积分=省、市、区级共性指标分+减分。
第六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且符合当年义务教育招生相关规定的,其子女按积分排名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指定公办学校的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新市民就业扶持、医疗卫生、金融服务、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量化积分管理内容。
第二章 积分申请和查询
第七条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普陀专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等线上渠道,或持《居住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镇(街道、管委会)积分受理窗口线下申请和查询本人积分分值、得分明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普陀区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符合普陀区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申请人或者委托、代办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积分应用期间,申请人变更居住地址的,以其申请积分受理时登记的居住证地址为准。
第九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平台,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或平台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分、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在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至居住地镇(街道、管委会)积分受理窗口,或者登录平台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用积分牵头部门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提供积分应用服务。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申请核查,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新市民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时,也可通过积分应用有序保障。并通过媒体公示申请人积分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积分排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实行按申请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类别以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量化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申请人省级共性指标总分高低进行排名;若排名依然并列的按省级共性指标内设项目顺序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法定监护人积分分值最高的一方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指导协调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并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积分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积分汇总、积分核定、异议核查、积分公示等工作,并公布接受申请人提出异议核查的受理地点和电话,落实专人受理和反馈,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积分核定、异议核查和开展积分应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组织部负责申请人引进人才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2、区文明办、团区委负责申请人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3、区委统战部负责申请少数民族身份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4、区委政法委负责申请人奖项荣誉、志愿组织骨干、社会治理等情况审核评分。
5、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浙里新市民”系统提供通用技术支持,以及应用场景建设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
6、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居住证量化积分管理政策,牵头建设、维护“浙里新市民”应用,推动新市民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及申请人违规失信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7、区经信局负责申请人科学技术奖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8、区教育局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暑期托管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及文化程度的审核评分。
9、区公安分局负责申请人年龄、居住证、治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违法犯罪、邪教组织、非法上访等情况的审核评分,其中违法犯罪涉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的,所涉部门应配合核查。
10、区民政局负责新市民生活困难救助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1、区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1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国家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列出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项目的审核评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劳动维权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3、区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4、区文广旅体育局负责新市民积分文化旅游、积分艺术培训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积分体检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及医疗保险、献血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审核评分。
16、区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意愿)捐献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审核评分。
17、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申请人“智慧城管”信息报料加分、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1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申请人退伍军人身份的审核评分。
19、区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区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纳税情况的审核评分。
20、区总工会负责新市民职工积分福利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2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负责申请人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情况的审核评分。
22、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负责对营业执照、专利权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2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陀分中心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24、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队普陀交警大队负责申请人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核评分。
25、区慈善总会负责申请人慈善捐款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26、各街(街道、管委会)要常设窗口,开展新市民积分咨询、办理等工作;负责各地积分小切口场景应用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27、其他。新市民积极响应并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加分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赋分规则及证明依据;涉及新市民在我区期间特殊贡献加分的,由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审核评分;有关社会资源应用场景建设的事项,由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与社会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清零,对其已获得的公共服务及权益由积分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违反承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普流口〔2015〕1号)同时废止。各镇(街道、管委会)居住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前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3.区级个性指标赋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