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参考《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于2023年2月对原《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舟普文体广发〔2018〕23 号)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6章23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对制定背景、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范围等进行阐述;第二章共4条,主要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阐述;第三章共3条,主要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程序进行阐述;第四章共8条,主要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及保护单位确定、调整等内容进行阐述;第五章督查与管理,共4条;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三、调整内容
1、本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限缩为区级,相应删去2018年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后半句、第十二条后半句及第二十一条等,并相应修改其他条文的相关规定。
2、本文件第一章第三条,“区文化主管部门 ”明确为“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删除原文件第三章第十二条: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区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布认定。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认证、社会公示、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本条修改系顺应本文件第二条之修改。
4、原文件第二十二条: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或提请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二)怠于履行保护义务,未能有效实施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三)歪曲、贬损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的;(五)不配合各级文化部门督查与管理的。本文件删去“警告”这一监督管理措施,并将“限期整改”的实施主体由区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相应地在“撤销或提请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前增加“经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这一程序。本文件删去原第(五)项系顺应本文件第二条之修改,并新增第(五)项“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5、原文件第二十三条: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相应级别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改为本文件第二十二条: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本条修改系顺应本文件第二条之修改。
6、本文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该办法施行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普陀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文广旅体局文化遗产科,电话:0580-380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