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人社责退【2022】2号
当事人:虞毅,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在东港街道碧海莲缘,公民身份号码:3309**********4738。
当事人虞毅于2019年12月25日申领了失业保险金,核定享受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后经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在不符合失业金政策享受条件的情况下,累计多领取了失业金和代缴医疗保险共计12419.4元。
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与当事人协商,但当事人拒绝返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快递、留置、网站公告、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但当事人均拒绝返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我局自11月24日起先后发出《询问通知书》、《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并在区人力社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虞毅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为此,我局决定依法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经查明,当事人虞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未如实告知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之事实,致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为当事人发放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的失业金待遇。以上事实及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失业保险金申领承诺书、失业保险金发放明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执照信息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重新就业的”及第四十八条“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定情形,现据此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责令当事人虞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2419.4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退款账户名:舟山市普陀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退款账号:1206021109064901377
退款开户行:工行普陀支行
联系电话:6200250
联系地址:沈家门同济路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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