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2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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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A,法定代表人刘**,住所沈家门佛国商城B座5楼。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涨起港金润油库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仅能提供采样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的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自行监测报告(伊渼源检(2023)第03031号)1份,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1次/月自行监测要求不符。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该证据系2023年8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刘潜艇和受委托人朱建海的身份;

2. 2023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锅炉使用、查阅相关台账等的相关情况;

3. 2023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共12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锅炉使用、查阅相关台账的相关情况;

4. 2023年7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制作,证明你公司位置、锅炉位置、罐区分布情况等实事;

5. 检测报告《伊渼源检(2023)第03031号》1份共5页,该证据系2023年8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由浙江伊渼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出具,证明2023年3月10日,你公司的锅炉烟气检测结果;

6. 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共73页,该证据系2023年8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基本情况以及自行监测频次要求;

7. 1#锅炉交接班记录本1份共68页,该证据系2023年8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1#锅炉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日的运行情况;

8. 2#锅炉交接班记录本1份共26页,该证据系2023年8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2#锅炉从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的运行情况;

9. 油品进、出港吞吐量核实单1份共57页,该证据系2023年8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

10. 2023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朱建海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开展等情况;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共3页,证明徐宝舟、罗芳、干亮亮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12. 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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