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4181 公开日期 2023-10-3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土地,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舟山市普陀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3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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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数据资源科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2023〕364号),将普陀区列为全国试点地区。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局起草了《普陀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2023〕3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入市程序、开发利用管理、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实施意见(试行)》适用范围、概念、入市原则、土地使用者范围等作出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主要是对入市主体、入市实施主体、入市条件、土地来源、入市方式、最高使用年限、产业要求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入市程序”,主要是对前期工作、民主决策、入市申请、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核对、公开交易、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不动产登记、二级市场、收益管理、抵押融资等程序作细化规定。第四章“开发利用管理”,主要是对开发建设、改变规划条件、续期规定、提前收回、监管机制、入市主体责任等作出规定。第五章“附则”,对本意见的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实施意见(试行)》自2023年10月2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自然资源管理科),解读人:徐元杰;联系方式:0580-3711617。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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