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3-154508 公开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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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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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数据资源科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普陀建成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舟山市城管理导则(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建立体制顺畅、职责清晰、程序规范的机制,解决普陀区城市照明现存难题。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陀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解决我区城市照明在维护、管理、后续电费承担等方面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共二十二条;第一条到第四条旨在明确城市景观照明的定义和具体适用范围;第五条和第十一条旨在明确日常维护和管理主体,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第十二条到第十四条旨在明确日常养护规范具体工作要求和城市照明开放管理时间;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二条旨在明确各类景观照明电费承担原则和节能改造管理等方面要求。

三、《办法》的亮点

1、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和维护管理职责。分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居民住宅楼楼宇景观照明和其他的功能照明设施三种情况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并明确了新建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维护管理的条件及预移交和移交细则;同时明确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职责。

2、明确城市景观照明开放等级和开灯范围。景观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动)分三个等级开放,并明确了每个等级的照明开闭时间和开灯范围。

3、明确非经营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职责和电费政府补贴制。明确非经营性景观城市景观照明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景观照明电费采取政府补贴制,并分公共建筑构筑物上和居民住宅楼上的景观照明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的景观照明设施、商业经营类的景观照明设施、办公写字楼的景观照明设施四种情况确定补贴比例。

四、《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普陀区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机动中队副队长徐昕吉

联系方式:0580-3056526


       政策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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