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33822175D/2023-154857 公开日期 2023-02-28
发布机构 东港街道办事处 文号 东街办发〔2023〕9号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LPTD99F-2023-0002    
关于印发《东港街道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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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港街道

各村、社区,街道下属各部门:

现将《东港街道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28日

东港街道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招投标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港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精神及《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及招标方式审批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街道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街道招投标中心承担街道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街道本级、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按照普陀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村(便民服务站、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城市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为“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进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村年度单项50万元(不含)以下的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项目进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50万元(含)以上的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招标。公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出租项目,原则上租赁期限为1至5年。

第八条  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项目的金额、性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最高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必须进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区分中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街道招投标中心的,须报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在规定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如有以下情形的,经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1.抗洪救灾物资、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原因需要直接采购或实施的;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利用抢险救灾、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6.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7.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8.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公有资产公共资源需协议交易或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资产所有方集体讨论并审议通过,报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招投标申请与委托

(一)业主单位向街道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申请表》及《委托书》,并提交招标初步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类招标,业主单位应提供《廉政保证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或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采购项目类招标,业主应提供采购产品的品名、技术资料、数量、规格、型号及预算方案等;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项目,须在合同到期1-2个月前进入招标程序,提供房产证明、前期承租人《告知书》、原合同、标的物概况、底价等。

村招标项目除上述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村三委会会议记录;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项目除上述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股份经济合作社两委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二)街道招投标中心提交招投标方案,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招投标方案。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由街道招投标中心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如截止日为节假日,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街道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其它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图纸)。

第十四条  街道招投标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报名。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充分了解现场位置、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价格测算)的情况。投标报名必须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情况、投标报价、投标函等组成。提交截止日期自公告发布截止之日起至提交投标资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如截止日为节假日,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投标人准备投标资料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原发布媒介上发布,投标时间顺延。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2家时,招标人可不再进行招标,按照《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舟招组办〔2019〕21号)单一来源采购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人预算编制组织招标人、监督人等若干人公开商定或抽取工程预算下浮率,填写《建设工程下浮率确定表》作为工程造价的下浮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十九条  招投标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取投标文件,并做好签收记录,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第二十条  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监督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参加开标签到。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身份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书应按无效标处理。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到场的,应撤回投标书,不予参加评标。招投标中心对各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及其他内容进行唱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确定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宣布评标结果。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后2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期应不少于1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开具进场交易确认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单位可以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做好整个开标过程记录,街道招投标监督小组应监督开标全过程。资料归档实行一标一宗,以备查用。

第四章  招投标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街道招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质疑、投诉,进行调查与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街道招投标监督小组应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项目故意隐瞒、大标小招、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擅自发包等严重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资金使用监管,凡因监管不力,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在建工程管理,指派熟悉工程的人员负责联系该工程,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周边居民关系,加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组织措施规范、安全责任到人。

第三十六条  街道实施的在建工程如有图纸更改或隐蔽工程等增量的,工程增量在合同价5%(不含)以内的,填写《招投标建设工程增量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工程增量在合同价5%(含)-10%(不含)以内的,填写《招投标建设工程增量审批表》,由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增量超过5万元(含)的,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增量超过10万元(含)的,需再提交党工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工程增量参照《东港街道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在建工程环境保护,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因在建工程废水、废物、垃圾等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从工程进场之日起,工程款(合同价内部分)按实际工程量经建设单位核实后支付不超过85%的工程进度款,合同价外及合同价内余款一般在工程结算审核后二个月内付清,同时留取不少于工程款1.5%的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复验合格后予以退回。

第六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招投标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质量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向建设单位提出解释。隐蔽工程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时的第一道验收程序,双方应先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监理(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招投标监督人员到场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重新翻建,翻建的工程款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街道财政办各执一份。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工程增量审核表、结算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审计报告、公告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履约保证金发票到建设单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资金结审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类招标项目资金结审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方案时要考虑周全,尽力避免施工时工程增量增资,导致大标小招、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核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5%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单位送审的项目结算进行审核。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经舟山市普陀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认可的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向区审核中心进行备案,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最后根据审核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无增量的,凭《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向街道财政办办理结审手续。

(三)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增量的,另凭《招投标建设工程增量审批表》《结算审计报告书》增量部分,向街道财政办办理结审手续。

第四十五条  街道涉及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舟普政办〔2019〕31号)文件实施。

第八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事宜,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街道招投标监督小组。

第四十七条  严格标后资金支付、明确标后增资管理。满足审批、备案条件的项目,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才能支付相关款项。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引起造价增加的,填写《招投标建设工程增量审核表》,审批同意验收合格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八条  由街道招投标监督小组牵头,招投标中心、渔农办、城建办、财政办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

本办法由东港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按照《东港街道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街办发〔2023〕7号)实施。原《东港街道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东港街道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doc

政策解读:《东港街道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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